烟草行业普法小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发布施行。
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4月4日通过,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4.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咀棒、烟用丝束、烟用专用机械。
5.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6.专卖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某些商品规定为专卖品并对专卖品的生产、分配和销售实行国家垄断、统一管理。
7.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正式确立烟草专卖制度。
8.烟草专卖许可证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9.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10.良种化、区域化和规范化是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的原则。
11.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12.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禁止做烟草制品广告。
1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证批发卷烟。
14.烟草专卖体制的特点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经营。
15.霉坏、变质、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销毁。
16.烟草专卖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17.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8.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19.我省卷烟销售实行卷烟防伪标志销售管理制度。
20.开办卷烟批发交易市场须经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1.取缔各类非法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22.进口、寄售卷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凡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按走私烟处理。
23.在烤烟、晾烟、晒烟中晒烟尼古丁(烟碱)含量最高。
24.烤烟分级的主要依据是成熟度、油分、叶片结构、颜色、光泽等。
25.烟叶种植要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种植。
26.烟叶等级评定小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有关部门、烟叶生产者代表组成。
27.烟叶的外观品质包括烟叶着生部位,烟叶长度、颜色、成熟度、身份、组织结构、杂色、残伤等。
28.掺杂使假、霉变、硫磺熏制、含有剧毒农药的烟叶不予收购。
29.国家烟草专卖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运输,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30.省内运输国产卷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由市(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准运证。
31.联合国卫生组织将1988年4月7日定为第一个“世界无烟日”。
32.联合国卫生组织规定每年的5月31日为无烟日。
33.1987年,意大利颁发的《严禁吸烟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戒烟的法令。
34.走私烟是指逃避海关监督、偷漏关税而进口的香烟。
35.中国、美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烟叶生产国。
36.全国分北部西部烟区、东北部烟区、黄淮海烟区、长江中上游烟区、长江中下游烟区、西南部烟区、南部烟区。河南属于黄淮海烟区。
37.我国在1915年5月开始对烟草实行专卖。
38.金装芒果、高档黄金叶、帝豪、豫烟、皇烟、散花、许昌、红旗渠、豫烟王、发时达是我省烟草行业向社会推出的十大名烟。
39.1958年8月7日,毛泽东同志在视察襄城县后梁庄烟田时提出“烟叶王国”称号。
4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时,收购价格按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4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包括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4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期限是提交申请之日起30天内。
43.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根据实际需要,为1至5年。
44.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5.烟叶收购站、点不准经营或变相经营烟叶。
46.卷烟厂、复烤厂不得直接到烟叶产区收购烟叶。
47.烟叶产区的县级烟草公司违反规定,直接向省外销售烟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4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